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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林姓男子以假名「林霧晴」在臉書找詐騙對象,見李姓網友欲打折出售萬餘元家樂福,去年9月間約在健行科大旁面交,詎料,林男拿到禮券清點數量後,向藉口「要去領錢!」竟騎車逃離,桃園地檢署偵結,依罪將林男起訴。
起訴指出,住在中壢區的林姓男子,明知自己根本沒有餘錢購買禮券費用的能力,基於詐欺取財的犯意,事先在臉書設定假名「林霧晴」使用,2024年9月上旬,發現李姓男子在臉書刊登欲將手上1萬5千元的家樂福禮券,打九二折的方式換現金等訊息,林男於是主動聯繫,向李佯稱想買下他手上價值1萬5千元的禮券,雙方相約同年9月17日中午,在中壢區健行路某超商面交。
面交當天雙方依約前往,李姓賣家拿出持有每張面額1000元共15張禮券給林男點交,林有模有樣地在賣家面前一張一張數,張數確認後,他順勢將禮券收進背包中,然後站起身向賣家佯稱,「你先坐一下,我去領個錢!」,但林並非走到店內角落的ATM領錢,而是往店外跑,然後騎上停放店前的機車後疾駛逃逸,賣家左等右等沒等到林回來,才驚覺被騙了,趕緊報警。
中壢警方調閱監視器,根據車號循線找到林男,他於警詢、偵查中供述,的確使用臉書帳號「林霧晴」,並向李姓賣家拿取15張家樂福禮券,沒給錢就離開超商;李男則說,林使用「林霧晴」帳號以Messenger跟他聯絡,表示想買他手上的禮券,於是約案發當日面交,但林男拿了禮券後,就跟他說「要去領錢」沒想到就跑了。
檢察官根據超商店內監視器及店外、路口監視影像,證明林男拿取禮券後,立刻向店外跑去,並騎上機車離去,被告林男所為觸犯刑法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,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」,並依刑訴法提起公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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